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为避免出现小孩入户扎堆登记造成混乱现象,妥善做好入户登记工作,将办理计划外出生小孩入户登记时间及入户人员范围分批分段安排如下: (一)即日起,受理2010年12月31日前计划外出生小孩入户登记。 (二)2016年1月1日起,受理2013年12月31日前计划外出生小孩入户登记。 (三)2016年8月1日起,受理2014年9月30日前计划外出生小孩入户登记。 (四)2016年11月1日起,受理2014年10月1日后计划外出生小孩入户登记。 政策内出生小孩不受以上安排受理时间限制。 二、办理小孩入户所需的材料 (一)小孩出生入户: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父母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 (二)收养小孩入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定,收养小孩入户所需材料为:《收养证》、收养公证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的户口簿。 (三)办理非婚生育小孩入户: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的居民身份证、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母亲(或父亲)未婚证明。 其他特殊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报请上一级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公安户籍部门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不得将是否持有计划生育证明、结扎证明或是否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应依相关规定履行通报职责,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应在办理出生登记后十日内将名单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理。
阳山县公安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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