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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纷纷”变成“火纷纷”,引起山火有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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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5: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市林业局防火科了解到,森林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确定一起发生在源潭镇的山火由村民不当扫墓行为引起,并已拘留了肇事者。此外,武广高铁清远站后山大火已被扑灭,森林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起火原因。


山火再度引起市民关注,引起山火有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造成的山火,过火有林面积在2公顷(即30亩)以上,予以立案。


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50公顷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责任主要根据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来划定,该条例第50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对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以上罚款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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