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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盗窃县级文物,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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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3: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堂叔不好好经营正当生意,财迷心窍,去盗窃阳山县一处县级文物,竟然还把侄子“拉下水”。近日,阳山法院对叔侄两人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梁某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黄某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连南人梁某坚在珠三角城市工作几年后,于2012年7月回到连南县做起了药材和石头生意,其侄子黄某夫在店里帮他打理生意。梁某坚老家河对面是阳山县黎埠镇大龙潭村,该村有一座民国初期建造的信善楼,两层楼面积大约2000平方米,2012年6月被列入了阳山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梁某坚认为该楼里面藏有古董等值钱的东西,便怂恿侄子黄某夫一起去盗窃该楼内的“宝物”。在2013年1月某个晚上,叔侄俩人准备好钢锯、铁锤、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到了信善楼。两人合力打开了大门后,打着手电筒四处搜寻“宝物”。谁知楼内空空,什么也没有,更别说什么“宝物”了。两人在寻找中无意间发现了鎏金雕花木窗花,觉得偷回去收藏或者用来做屏风,于是盗走了14块鎏金雕花木窗花,并将其藏匿在梁某坚家里。

       叔侄俩“意犹未尽”,又决定在次日晚上再去偷。正当两人“聚精会神”地拆卸时,被该楼主人发现,并与其他村民当场将梁某坚抓获交给公安机关,黄某夫却逃离了现场。后来,黄某夫在父亲的劝说下到了阳山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走的14块鎏金雕花木窗花价值人民币7万元。

      阳山法院认为,梁某坚伙同黄某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坚起纠集、支配赃物的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予惩处;黄某夫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属初犯,且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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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3: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支持下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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