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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上附着及建筑物逾期未自行清理--阳山县组织实施司法强制清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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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4: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4日,阳山县人民政府根据阳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县城南市场建设用地范围内8户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清理。

据了解,阳山县城南市场项目是为了建设县城城南片农副产品销售交易平台,解决城南片几万居民生活不便的问题,2011年确定为该县十项民心工程项目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2010]916号批复,批准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阳城镇通儒村委会新联一、二、三,立新一、二,东方一、二村小组及城南村委会第七村小组属下集体土地2.6987公顷。阳山县人民政府2010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征收阳城镇有关土地的通告》,阳山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12月31日发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求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全面开展城南市场用地的征收协商补偿工作,征收工作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但仍有8户被征收人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接受补偿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阳城镇政府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未果,对其发出限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限期交付土地的通知。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拒不拆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构筑物,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2011年12月29日,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房屋补偿并限期拆除房屋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拆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交付土地。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未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2年4月10日,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对催告书相关事项未提出申辩,至今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2012年6月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阳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对8户被执行人的行政决定书。

经阳山县人民法院审查,于2012年7月6日对所申请的8户被执行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阳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阳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阳山县人民政府遂于今年6月4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南市场建设用地范围内8户被征收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清理。  (唐海浪  吴锦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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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4: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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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01: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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