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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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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9: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提高管理质量,确保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和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现制定阳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县内各乡镇卫生院住院病人从8月1日开始,全部实行住院即时补偿。本县内县级医院住院病人,原则上亦实行住院即时补偿。
二、县外医院住院病人医药总费用超1万元以上的,由乡镇合作医疗办统一送县合作医疗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报销所需的票据(医院收费收据、住院证明、费用清单)原则上一律不收复印件。如有特殊必须用复印件报销的,必须在复印件上盖上收取原件单位的公章并签名,同时注明收原件的原因和对此病人已补偿的金额数。凡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手续。在审核住院报销凭证时切实做到“四个有”,即:有住院发票、有费用清单、有诊断证明、有个人资料。杜绝“四个假”(假证明、假病历、假清单、假票据),有效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发生。其次是把好补偿金发放关。支付补偿金实行每人一张支票制度,即患者或其家属需亲自到乡镇“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并由“农合办”开出支票交由患者或其家属到银行取款。坚决把好检查监督关。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
四、县外住院病人从办理出院日起,必须在三个月内到乡镇合作医疗办办理补偿手续。
五、严格落实住院补偿每月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公示内容统一为:行政村、村民小组、姓名、入住医院、住院起止日期、补偿金额、补偿日期、领款人。公示地点为:乡镇政府、卫生院、村(居)委会。
六、各乡镇农合办在人员编制问题未解决前,为确保新农合工作正常规范运作,农合办日常工作由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并实行所长负责制。今后乡镇农合办的工作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必须经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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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02: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1v1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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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4: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呀,,,您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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