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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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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4: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 实习生/葛俊易)下班顺道买菜因交通事故受伤也算“工伤”?是的。8月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

    而对于“合理路线”如何认定,赵大光举了一个例子,“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以及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等,均成为了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时难以越过的“绊脚石”。

    而此次《规定》也明确了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何认定的问题。其具体思路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此外,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这次出台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规定,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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