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意见 “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年后禁上路
清远日报讯(记者黄梅 通讯员付信)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意见》和《清远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的监管,限期淘汰超标车。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一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全市范围内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管理,日益增多,造成了行车秩序混乱,交通违法现象增多,交通事故频发。据调查,目前全市共有208间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市区有61间。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约17万辆,市区约为5万辆,其中80%为“超标车”。
《实施意见》共分九个部分。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方面,要求进入目录的产品,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在办理登记时发现不按目录生产、销售“超标”产品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清理出目录处理。
在流通领域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2013年6月1日后禁止销售。销售企业要限期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发现超期销售,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针对当前各销售企业普遍存在的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实施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上述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我市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立一个过渡期,从公布《清远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间,通过加强管理,逐步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减少因超标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过渡期结束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全市范围内禁止上路行驶。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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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指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包括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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